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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焦仕珍与刘道权、刘正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仕珍,刘道权,刘正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565号原告焦仕珍。被告刘道权。被告刘正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仕珍诉被告刘道权、刘正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仕珍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仕珍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焦仕珍负担。审判员  刘汉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