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焦仕珍与刘道权、刘正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仕珍,刘道权,刘正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565号原告焦仕珍。被告刘道权。被告刘正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仕珍诉被告刘道权、刘正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仕珍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仕珍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焦仕珍负担。审判员 刘汉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