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诉庄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3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XX路XX号。负责人汪立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静,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号。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汤生,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XX镇XX村**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桐城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并向各方送达开庭传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签收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