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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郭建武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郭建武,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被执行人郭建武,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旬东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邢雅浩,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武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建武、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