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73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智华,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负责人:顾小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