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梅永林、葛月娥等与江黄伟、韦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永林,葛月娥,江黄伟,韦洪,韦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30号申请执行人:梅永林,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葛月娥,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梅永林之妻。被执行人:江黄伟,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韦洪,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江黄伟之妻。被执行人:韦有根,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梅永林,葛月娥与被执行人江黄伟,韦洪,韦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黄伟,韦洪,韦有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