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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锋与白茹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锋,白茹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1670号原告高锋。被告白茹梦。原告高锋诉被告白茹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晓娜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茹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锋诉称,2015年10月24日,被告白茹梦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卡购买一部苹果6S灰色手机,因双方系情侣关系,当时并未出具借条。2015年11月11日,双方和平分手,之后就归还手机进行短信沟通,被告也承认借原告信用卡购买手机的事实,并约定从12月份开始按月分期归还原告所欠款项。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28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茹梦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原告高锋网上购买苹果iphone6s手机一部,价格为5280元。当时原被告双方系情侣关系,原告遂将该手机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分手,原告向被告索要手机,被告短信表示“手机不会还给你,钱我每个月15号发了工资就会给你,八百打底;无论如何手机都不可能给你,钱不会少你的,你放心好了;这是我借你的卡买的,不是你送给我的”。但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订单详情、短信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白茹梦短信中认可该手机系借用原告银行卡购买,并表示愿意分期偿还所欠款项,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结欠原告借款52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白茹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并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款项自起诉之日也即2016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白茹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茹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锋归还借款528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茹梦负担。该费用原告高锋已预交,被告白茹梦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高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