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261号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恒昌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6000-0。法定代表人石早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