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术增与黄洪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术增,黄洪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术增。被执行人黄洪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术增与被执行人黄洪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