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64号原告王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