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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崔某,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邵某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3月1日以双方不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