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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杜宁宁与杜艳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宁宁,杜艳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290号原告杜宁宁。委托代理人李宣。被告杜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宁宁诉被告杜艳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宁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