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杜宁宁与杜艳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宁宁,杜艳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290号原告杜宁宁。委托代理人李宣。被告杜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宁宁诉被告杜艳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宁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