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履行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173号原告××,男。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白塔街道塔南街。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诉被告××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2元减半收取431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笑 晨人民陪审员 孙 常 青人民陪审员 曲鹏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