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有与商凤武、李海超、李井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商凤武,李海超,李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商凤武,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李海超,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李井玉,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有与商凤武、李海超、李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判员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