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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书杰与王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杰,王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09号原告:贾书杰。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杰。原告贾书杰与被告王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书杰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向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学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