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书杰与王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杰,王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09号原告:贾书杰。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杰。原告贾书杰与被告王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书杰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向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学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