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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朱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朱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文化巷与邮电北路交叉口西北处,组织机构代码06058719-X。法定代表人郑统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继锋、陈督,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朱微,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朱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2097元,由原告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伟荣人民 陪 审员 李熊熊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