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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62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骆仰昌。被告段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苍龙独任审判,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骆仰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在鱼台县王庙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生育长女段某乙,1994年生育次女段某丙。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多次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段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在鱼台县王庙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生育长女段某乙,1994年生育次女段某丙。婚后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共同生活,2016年3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自愿放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鱼台县鱼城镇中东北村委会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被告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苍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超原告刘圆圆婚前财产清单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四组衣橱一套、沙发一套(一、二、三),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件、菜橱一件、门厅一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