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易辉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易辉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冠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3181号原告:东莞市易辉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白沙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9775910-1。法定代表人:陈茂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小伟,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冠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企岭村南同大道8号A5。组织机构代码:55542704-0。法定代表人:吴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易辉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冠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450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冠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黄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