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程松平、程水平、程柏水、殷火枝、刘日升、汪望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程松平,程水平,程柏水,殷火枝,刘日升,汪望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6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商铺。负责人:周晨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松平,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程水平,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程松平妻子。被告:程柏水,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殷火枝,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程柏水妻子。被告:刘日升,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汪望娣,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日升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告程松平、程水平、程柏水、殷火枝、刘日升、汪望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