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宏达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方瑞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宏达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瑞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宏达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方瑞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宏达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方瑞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宏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