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艳波诉被告李春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波,李春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董 艳 波 诉 被 告 李 春 光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17号原告:董艳波。被告:李春光。本院审理的原告董艳波诉被告李春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艳波于2016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艳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