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初20号原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鼓楼路377号(规划建设局7楼)。法定代表人赵发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景芳,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36号注塑工业园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曲凤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与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诚达公司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限其缓交二个月。2016年3月24日,本院向诚达公司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缓交期满(2016年3月25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15,051.50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诚达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维东代理审判员 胡乃峰代理审判员 李红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