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特8号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殴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蔡阿尾,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林智燕,女,系申请人蔡阿尾儿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蔡阿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庄伟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蔡阿尾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龙海市海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蔡阿尾尚欠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的自用水费、抽水用电费、水公摊、电公摊、楼道用电、电梯用电、其他公摊、垃圾处理费,合计4200元。二、申请人蔡阿尾应于2016年4月6日前归还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所欠款项。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蔡阿尾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庄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