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冬梅、胡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冬梅,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5)长执字第505号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被执行人:胡冬梅,满族,女,1980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双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号。被执行人:胡红,汉族,男,1958年11月2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冬梅、胡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冬梅、胡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韩 昊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