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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082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郭某某之父郭南飞愿意代替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将另行向他人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紫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