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082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郭某某之父郭南飞愿意代替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将另行向他人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紫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