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勇、绵阳市钧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勇,绵阳市钧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6569116-0。法定代表人周平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钧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曾静,董事长。关于(2016)川0792执251号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勇、绵阳市钧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福林审判员 范 晋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