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州弘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郑州弘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卫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迎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弘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石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弘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2)文高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湖南建工集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漏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高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付文华审 判 员 彭立辉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