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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晓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1590号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易子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文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雷晓刚,男,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容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