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金龙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龙,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742号原告胡金龙,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1859235-9)。法定代表人戴瑞克,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顾晓雯(均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金龙诉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金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胡金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胡金龙预交),由胡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