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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抢劫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81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8年3月25日生,壮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高某某抢劫罪一案,本院(2015)个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28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助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