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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杨旭申请邓成孝、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旭,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邓成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53号申请人杨旭,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东,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6000009270。法定代表人邓成孝,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邓成孝,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人杨旭为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邓成孝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邓成孝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