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字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字30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某某小区某某室,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邓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银行账户对账单,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