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7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单慧娜与宁波市康星金闺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795-3号原告单慧娜与被告宁波市康星金闺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361号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笔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慧娜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康星金闺五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康岭村西阮的工业用地和房产等财产,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待变现后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康星金闺五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单慧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5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康星金闺五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单慧娜工资33584元,承担执行费4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7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