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虞海峰与邵杰、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XX,邵X,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00532号原告虞XX。被告邵X。被告刘X,系邵X妻子。原告虞XX诉被告邵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XX、被告邵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XX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邵X相识多年,且平时交往较好。2008年6月19日,被告邵X以到公司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因其平时人缘较好,且有固定收入,于当日上午出借给被告邵X10万元,被告邵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1%。当日下午原告又出借给被告邵X10万元,被告邵X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2%,利息按年支付。两年后,原告因购房需要,要求被告邵X归还借款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邵X于2011年12月2日还清了第一笔借款10万元及利息41428元,并支付了第二笔借款10万元的利息23172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邵X归还1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推拖而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两张及利息支付记录一张,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邵X的借贷关系及利息支付情况。被告邵X辩称,20万元借款是事实,但借款发生的情况与原告诉称不一致。2008年年初,虞XX打电话给邵X,询问邵X是否可以拿到邵飞跃、金平(案外人)两人船舶的拼股股份,邵X答复虞XX股份可以拿到,但其没钱投资。虞XX告知邵X拿到股份就可以借给他钱一起去拼股投资,遂虞XX借予邵X20万元,两人各自在邵飞跃、金平的船舶上拼股投资了20万元,并于当时约定邵X在船舶拼股上的收益先用于归还虞XX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至清偿日止后船舶拼股投资上的收益才归邵X享有。2012年,金平的船舶公司倒闭了,邵X将投资于金平船舶上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了虞XX。因此,尚欠虞XX在邵飞跃船舶上的投资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邵X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刘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经审理,原告虞XX认可被告邵X所陈述的借款经过,被告邵X亦认可尚欠原告虞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的利息。另查明,被告邵X、刘X自1989年登记结婚起至今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且被告邵X对原告诉请的认可,本院确认被告邵X尚欠原告虞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的利息。现经原告催讨,被告邵X未能及时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还款责任。关于被告刘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被告邵X为夫妻共同利益而投资经营对外负债,在被告刘X未能提供上述债务系被告邵X个人债务予以抗辩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邵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XX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邵X、刘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茗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