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30郭晓燕与李艳新、朱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25号申请人金淑华,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职务主任。申请人金淑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并且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位于某村某某队长地50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