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张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桂芬,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旧街村*组。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审判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执行中,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卫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