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显东与张旭、徐晓丽、潘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东,张旭,徐晓丽,潘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589号原告罗显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江辉,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徐晓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系张旭之妻)。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家春,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煜,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罗显东诉被告张旭、徐晓丽、潘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外出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小旋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