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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显东与张旭、徐晓丽、潘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东,张旭,徐晓丽,潘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589号原告罗显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江辉,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徐晓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系张旭之妻)。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家春,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煜,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罗显东诉被告张旭、徐晓丽、潘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外出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小旋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