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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857号原告:徐某。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越南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