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忠绵与余俊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绵,余俊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绵,男,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被执行人:余俊富,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李忠绵与被执行人余俊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余俊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以及代垫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证券、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潮州市环城南路城新路转角楼404、405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证字第××号)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房产由占用人人罗岳臣实际居住使用,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放弃对上述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