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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32号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东16号桂菊苑A9号楼写字楼6层。法定代表人张可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丽,该公司员工。被告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