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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郭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32号原告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汝绍军,职务经理。被告郭庆海,男。原告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