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郭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32号原告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汝绍军,职务经理。被告郭庆海,男。原告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鑫广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