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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与杨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杨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902号原告杨杰,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杨军,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与被告杨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军坐落于蓬莱市故里小区1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并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鲁YNXX**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杨军名下的坐落于蓬莱市故里小区1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居住、使用,禁止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毁损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杨杰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继续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人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商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