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夏江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江南,农民。200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江南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江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夏江南路过浦江县环城西路21号小定宠物店门口,趁店主王某不注意,将店内一只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贵宾犬盗走。被盗贵宾犬现已追回发还失主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江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程某、吴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前科资料及释放证明,身份信息;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夏江南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江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江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江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夏江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江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