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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292-1号申请保全人:钟锦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景欣、何健辉,、实习律师。被保全人:谭健龙,男,汉族。被保全人:梁跃愉,女,汉族。申请保全人钟锦莹与被保全人谭健龙、梁跃愉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钟锦莹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谭健龙、梁跃愉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梁显超、黎美玉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钟锦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5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谭健龙、梁跃愉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明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