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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字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龚金海与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海,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字807号原告:龚金海,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镇正安村前进组*号,身份证号码3424251967********。委托代理人:蒋良存,舒城县五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五显镇五显街道(注册号341523000038151)。法定代表人:程超,总经理。原告龚金海诉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追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中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良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金海诉称:2014年3月,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家具木工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0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催要,被告又于2015年11月给付2000元,下余工资6000元拖延至今未付。现诉请依法追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后给付2000元,实际欠款6000元的事实。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1、2反映情况真实,具备证据属性,其证明力均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举证、认证,查明本案事实为:2014年3月至12月份,原告龚金海在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家具木工工作。至2014年12月23日结算,被告出具工资表一份,标注被告计欠原告工资25598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17598元,下余8000元,同年11月又支付2000元,实际尚欠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被告出具的结算工资表等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如约向原告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诉请合法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龚金海报酬款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中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