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民初28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韩某,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五台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11月1日,原告通过迎泽公园相亲平台认识被告不到三个月,被告主动提出订婚及10万元彩礼的要求。自被告收取原告10万元彩礼后,以各种理由推拖结婚,不和原告领取结婚证,造成原告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被告应向原告酌情返还彩礼钱。当时原告给被告彩礼10万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父亲与被告舅舅签订了一份协议,所以在起诉状中原告才写的6万元。原告父亲与被告舅舅签订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条已实际履行了。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韩某返还原告彩礼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韩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均认可对方,商定先订婚,再结婚。被告收了原告彩礼,拍摄了婚纱照,确定2015年6月27日举办婚礼。2015年11月6日晚,原告给被告舅舅打电话提出解除婚约。2015年11月13日下午2:30分左右,原告与其父亲张勇到被告家中要求退还彩礼。双方争吵过程中,原告将被告母亲推倒,导致被告母亲受伤。被告报警,三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被告母亲送到医院治疗。之后,原告带人多次到被告住处骚扰,被告迫于骚扰压力,被告舅舅韩某某与原告父亲张勇2015年12月17日协商达成退婚协议。协议约定,女方一次性退还男方赠送的耳钉、戒指、手镯等礼品,并返还男方2万元彩礼。女方退还男方礼品及彩礼后,双方互不追究,互不干涉,到此了结。男方不承担因其伤害女方母亲所造成的一切费用。被告已退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礼品及22400元彩礼。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已由双方协商解决,被告已按双方约定退还了部分彩礼,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原告再次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明显是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父亲张勇及被告舅舅韩某某签订的《关于张某某与韩某退婚一事达成的协议》对原、被告是否有效;2、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彩礼。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某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证人郭某某的证人证言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人郭某某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2015年1月21日上午,我陪张某某到韩某家送彩礼,张某某送给韩某结婚彩礼10万元。针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韩某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证人证言有异议,原告与原告父母及证人来被告家后,证人放下拉杆箱等结婚礼品,接了一个电话就走了。当时在场的还有被告的两个舅舅、一个好朋友。10万元彩礼在箱子里,是被告父母接收的,并未直接给被告。针对争议焦点,被告韩某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2015年12月17日,原告父亲张勇与被告舅舅韩某某双方达成的《关于张某某与韩某退婚一事达成的协议》原件一份,证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证据三、证人郝晓亮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原、被告约定2015年6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我提前去被告家帮忙了,当天男方并没有去,我不清楚他们发生什么事情了。2015年12月17日,被告舅舅跟我说男方让退彩礼了,让我当中间人调解,调解时原告父亲和被告舅舅协商退彩礼事情,因被告母亲让原告及其父亲推倒受伤了,原告说以后被告母亲看病原告就不负责了。基于这种情况,原告父亲及被告舅舅代双方家庭达成了退彩礼2万元、烟酒钱2400元的协议,了结此事。原告装修家要用2万元,当时被告舅舅向我借款2万元用于原告家装修房子。证人靳某某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被告母亲被原告及家人推倒了,但谁推倒了我并不清楚,我和三桥派出所出警人员一同赶去的。2015年12月17日,在鱼池街咖啡之翼咖啡厅,原告父亲与女方舅舅、我及另一个证人在场,当时协商扣除男女方开销及被告母亲看病、男女方旅游等开销费用,女方给男方家安装新房窗户2万元之后,被告退还2万元彩礼,原告送给被告的戒指等礼品、烟酒折价2400元都退还了原告,合计22400元以现金方式给了原告父亲。原告及其家人骚扰被告家好几回,有两次派出所都出警了。针对被告韩某提供的证据,原告张某某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确实是我父亲的签字,协议上写明的钱和物品我父亲都已收到了。彩礼10万元,但只退还了2万元,那么剩余8万元干什么了?被告母亲摔倒纯属就是假摔,且当时我也陪同120到医院,被告家强烈要求做CT了,医生也说根本不用做。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有异议,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通过迎泽公园相亲平台相识。2015年1月21日,被告由家人经手共收取了原告10万元彩礼,其中1.9万元用于原告家安装窗户。原、被告恋爱期间曾先后去昆明、北京等地旅游。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要求退婚。2015年12月17日,原告父亲张勇与被告舅舅韩某某就原、被告退婚一事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女方一次性退还男方送的礼品(包括:耳钉、戒指、手镯、酒一箱、皮箱两个、床上用品一套、衣服鞋、烟两条、毛毯两条,其中烟酒折现2400元);2、女方一次性退还男方送的彩礼贰万元整;3、退还给男方后,双方互不追究,互不干涉,到此了结;4、日后女方母亲因纠纷受伤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男方无关”。协议约定的物品及2万元彩礼原告父亲已接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彩礼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在成立婚姻。婚姻不成立时,受赠人领受婚约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关于本案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告父亲与被告舅舅在作为其成年子女的原、被告均未参与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17日对彩礼返还达成的协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原、被告追认后才产生法律效力。现被告对其舅舅与原告父亲签订的彩礼返还协议予以追认,但原告否认彩礼返还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故该协议对于原告而言缺乏成立、生效的主体要件,对原告无约束力。第二,关于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彩礼应先核减被告已退还原告的2万元、用于原告家安装窗户的1.9万元后,对剩余6.1万元彩礼支出及返还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在谈婚论嫁过程中合理范围内双方来往的馈赠和礼节性支出,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对剩余6.1万元彩礼的支出情况,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综合考虑原、被告恋爱期间先后去昆明、北京旅游等各项消费性支出情况,原告诉请被告酌情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彩礼。被告提出原告及家人给其母亲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等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酌情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2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920元,被告韩某负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