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侯五林申请执行侯小虎、侯吉庆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五林,侯小虎,侯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侯五林,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婆儿村四组。被执行人:侯小虎,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婆儿村五组。被执行人:侯吉庆,男,194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婆儿村五组。关于侯五林申请执行侯小虎、侯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并下落不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574号的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姚 金 狮审判员 陈博人民陪审员常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