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陶沁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金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陶沁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乌海市金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永,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金,系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陶沁帆,曾用名陶帅,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址为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沁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乌海市金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陶沁帆的犯罪行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耀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乔玉金、被告人陶沁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沁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陶沁帆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陶沁帆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乌海市金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因被告人陶沁帆犯罪行为,导致其公司所有的临时号牌为蒙C147**号小型越野车受损。故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车辆损失71493元。鉴定费5432元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陶沁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求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陶沁帆酒后驾驶蒙A88E**号小型轿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乌达区黄河大桥西侧公路处时,与高某甲驾驶的临时号牌为蒙C147**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高某乙、贾某某、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陶沁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沁帆血液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对其受损车辆进行损失鉴定。经乌海市保全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损的临时号牌为蒙C147**号小型越野车修复需修理费用71493元。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网上查询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书证,证人寇某某等人的证言,血液酒精检测分析报告及被告人陶沁帆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亦无异议,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沁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沁帆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沁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因自身过错,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沁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二、由被告人陶沁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乌海市金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71493元。鉴定费5432元,由被告人陶沁帆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光清代理审判员 艾智杰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男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