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城市智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一生康大药房光明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智诚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一生康大药房光明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53号原告永城市智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06647490-3。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被告永城市一生康大药房光明路店。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袁琪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智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一生康大药房光明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智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成利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