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万良与仇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良,仇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429号原告刘万良,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仇玉江,男,57岁,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良诉被告仇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五日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