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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梧州市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珍,梧州市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被执行人:梧州市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一辉。本院受理的李桂珍与梧州市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梧州市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斌审 判 员  秦 琦代理审判员  陈锦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强 来源: